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殷继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6:14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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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殷继东


近几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贿赂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仅江苏省某市两级检察机关自去年以来就共立案查处此类犯罪案件30余件,因医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党中央、国务院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今年中纪委二次全会继续强调要重点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各地随即开展了大规模的专项治理活动,也取得明显的战果。但是,笔者认为,打击固然重要,而要真正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中的贿赂犯罪,则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达到治本之目的就要求包括检察机关在内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多管齐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预防工作。

一、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中贿赂多以回扣的形式表现,回扣有明扣和暗扣之分,明扣给医院,暗扣给个人,而且,回扣的名目也很多,有处方费、统方费、宣传费、点子费等等,回扣成了药品代理商和医药代表走进医院的"敲门砖"、"杀手锏"。 "医药回扣"现象的普遍存在说明目前我国的药品这一特殊商品有着巨大的利润空间,而这部分利润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说是不合理的。因此,通过各种手段在各个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压缩药品不合理的利润空间,相对来说就可以大大提高行贿者的成本,行贿者在行贿前就可能考虑到其利益问题而放弃行贿的念头。压缩药品的虚高价格就必须对目前的医药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整治。
(一)健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笔者认为,一是成立独立与医疗卫生系统之外,由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负责本地区医保定点医院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二是建立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专家经常替换,每次集中采购开标之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统一制定的评标程序、评标办法进行封闭式评标,整个招投标活动由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和群众代表予以全程监督,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确保招标结果的科学和公正。三是原则上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所有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它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也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以外的其他医药材料也要列入招标范围。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药品招标相关的数据库,为招标采购提供权威高效的信息服务;培育中介代理机构,形成竞争,防止垄断;不断研究和完善有关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五是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网络,依法加强政府、社会和舆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对通过违法手段中标的要依法坚决废标,并限制其在今后一段时间、一定范围内的进入医药市场的准入资格。
(二)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努力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在这一方面主要是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一是要切实规范药品招投标价格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药品价差分配原则、零售价作价原则及让利于民的原则,及时制定中标药品的零售价,其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国家规定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其他医药材料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指导价,所以,它们的中标价格与招标之前的零售价格之间的大部分差价也要让利于民,使患者真正得到集中招标采购所带来的药品价格降低的实惠,同时,落实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公示制度,让全社会对招标药品零售价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是要完善药品政府定价管理体制,建立灵敏的价格反馈机制。物价部门在定价过程中,应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切实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做到质价相符,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同时,要深入开展对市场调节药品价格如何进行监管的研究,条件成熟时,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药品种类和数量,直至建立公平竞争的、合理的、反应灵敏的药品市场价格形成和管理机制。三是继续把医药价格作为价格监督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从源头上规范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自律机制的建立。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派出机构,积极推动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的解决,积极稳妥地淘汰一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加快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步伐,使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一个相同的平台上竞争。在药品流通方面,要鼓励药品销售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竞争。另外,还要尽快建立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誉档案,记录医药企业的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形成市场诚信机制,在企业市场准入环节上把关,在市场退出环节上及时清理,增强企业诚信风险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

二、医药贿赂犯罪现象突出与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也有很大的关联。长期以来我国对医院的投入不足,医疗机构为弥补空缺,就在药品收入上下工夫,客观上造成了"医药养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存在,势必使医院成为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医院明的让利,给医务人员暗的回扣成为推销商们营销的有效策略,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这种医疗体制进行改革。
(一)提高医院企业化运作程度,除将少数医院设为非营利性医院以外,将其他医院逐步改为营利性医院,鼓励成立非公有制医院。将营利性医院推向市场,国家就可以腾出更多的经费投入到非营利性医院的医疗事业中,另外,要培养专业的医政管理人才,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二)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完善和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等办法,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实行"超收上缴,合理返还"的办法,同时加快进行门诊药房从医院剥离,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转制工作。
(三)在降低药品差价收益、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同时,对照社会平均成本,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降低药品收益相同步。
(四)在改革过程中,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收支返还部分不足以弥补医疗成本时,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政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三、预防医务人员在医药购销环节上受贿,必须使医务人员对药品销售商的贿赂产生免疫力。首先,要加强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使广大医务人员坚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其次,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决不手软,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特别要对与违纪违法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活动的有关人员依法严厉查处,以打促防。再次,我们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医务人员的思想防线,促使其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还可以针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医疗机构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四、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客观上也是造成医药回扣现象泛滥的原因之一,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把监督工作摆到重要日程上来,特别要重点抓好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招标活动、中介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及中标药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督。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关键环节,避免出现诸如形式上进行招标、实际上暗箱操作,表面上有监督检查、实际上流于形式的现象,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宣传好的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对于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案件查办协作、移交等机制,使此类犯罪行为得到及时追究。

五、对医药购销领域中的贿赂犯罪的预防不是一个部门的事, 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整体合力。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预防医药购销中贿赂犯罪现象是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要建立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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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1]1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广泛发动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清洁活动,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国各城市组织开展"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活动名称变更

  “让世界清洁起来(Clean Up the World)”是一项由澳大利亚发起、得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支持的全球性社区活动。以前将其译为“使世界清洁起来”,现改译为“让世界清洁起来”。

  二、 活动时间

  每年全球‘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的第3个周末。今年的统一活动时间为9月21-23日。

  三、 活动主题

  (一)全球活动主题仍然是“心想全球,从我做起(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

  (二)国内活动主题是“人人动手,清洁城市”。

  四、 活动内容

  (一)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二)讲文明、树新风,逐步使公众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活行为方式。发动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电池、废纸、废塑料的分类回收。

  (三)组织市民、志愿者上街宣传,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活动,如清理卫生死角、非法张贴物等。

  五、 活动组织

  (一)我部负责全国活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工作由我部城市建设司承担。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各城市建委、市政管委、市容管委,负责当地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有条件的,可成立有当地党政领导参加的活动领导小组,积极争取其他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

  (三)从今年开始,我部每年将选择一个城市作为当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重点城市(简称重点城市)。重点城市要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组织方案,并于活动前一个月报送我部。重点城市的活动内容和形式要丰富多彩,突出公众广泛参与和自己动手清理环境。今年的重点城市为天津。

  六、 要求

  (一)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活动,活动的组织和安排既要形式多样,又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注意安全。活动重点内容可以是废电池、废纸和废塑料的分类回收,清理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分类收集的宣传和实施力度。

  (二)根据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精神(见附件1),各地可争取和接受中、外企业对本活动多种形式的赞助。要加强对所接受的赞助资金和物品的监督和管理,做到资金专款专用,物品合理配备。

  (三)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电台、国际互联网站等媒体,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报道。各主要活动地点要悬挂、张贴有全球统一活动标志(见附件2)的条幅、、招贴画、宣传海报等,并配有“让世界清洁起来”和“Clean Up the World”中、英两种文字。

  (四)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认真填写活动成果统计表(附件3)。各地的总结材料、成果统计表和有关图片、录相带、部分实物等,请于2001年10月30日以前通过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报送我部。

  联 系 人:陶华、孙向军

  电 话:(010)68393434

  传 真:(010)68394756

  电子信箱:taohua@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城建司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1.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译文)

  2.“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制作

  3.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成果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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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7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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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

(译文)

尊敬的协调员:

  感谢你对“让世界清洁起来(Clean Up the World)”活动有兴趣。我们确信你们组委会作为全球“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一部分,计划于2001年9月21-23日期间在所在地举行有关活动。

  “让世界清洁起来”,是一项通过鼓励居民清理周围的废物污染来保护环境的社区活动。这项活动取得了包括你们在内的各国组委会的支持,已在世界各地成功地开展了许多清洁活动。

  “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CUW)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发起这项活动,旨在鼓励世界各地的居民成立组委会,在当地开展各种清洁活动。本活动依靠各组委会全面负责当地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宣传。

  “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的责任如下:

  1.通过提建议、宣传各地活动,提供《规划指南》来帮助各组委会。《规划指南》是一本帮助社区组织清洁活动的指南,可以作为组委会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清洁活动计划的参考资料。

  2.组织国际性宣传报道,强调废物管理以及在当地环境保护中人人参与的重要性。此外,CUW将通过提出建议和提供一些材料,来帮助组委会宣传当地的活动。

  3.通过提供定期报告,使各组委会能共享各地的信息和经验,从而使各组委会的工作更加国际化。

  4.CUW很遗憾不能向各组委会提供经费。

  由于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紧密合作,CUW已成功地获取国际赞助商的支持,并保证将这些资金用于国际协调和宣传活动。CUW也获得了很多机构,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媒体的支持。CUW需要向这些支持者保证,作为一项国际活动,各国的参与者将遵循有关原则,以保持“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一致性。

  为了帮助组织一个安全、秩序良好的清洁活动,保持宣传活动的统一性,CUW要求每一个组委会遵守下列原则组委会同意:

  1.要考虑安全、自愿人员的登记、清洁活动现场的监督和妥善处理收集来的垃圾等因素,以负责的方式来组织和宣传本地的清洁活动。有关建议见《规划指南》。

  2.尽力取得有关地方当局的支持,遵守当地法律和规章。组委会应与那些正在与CUW合作的国际赞助公司或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合作。

  3.通过鼓励所有市民参与非政治性活动,倡导“心想全球,从我做起(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以保持“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社区精神”。

  4.在当地所有“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宣传材料上,印出“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由CUW在指南中提供式样)。

  5.在所有“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宣传材料上,印出“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国际赞助者的标志(由CUW在指南中提供式样)。

  6.为了国际协调和宣传,应CUW的请求,提供当地清洁活动方面的信息,特别是(1)在2001年4月前将签过字的备忘录和填好的组委会详情调查表一同寄回;(2)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寄回当地清洁活动总结报告。

  7.组委会应保存完整、准确的收支记录,赞助和其它与“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有关的协议。组委会知道它将对与清洁活动有关的财务和管理事物负责,而CUW没有这方面的任何义务。

  8.组委会知道它不是“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的代表。没有得到书面同意,组委会不能代表CUW发表声明。

  我们欢迎你的参与。如果你能在下面指定的地方签字,并把已签字的一份备忘录和组委会详情调查表一起寄回,我们将非常感谢。

伊恩.基尔南主席(签名)
二○○一年一月六日

  组委会签名:

  时间:

  协调员姓名:

  组委名称和地址:

  国家:

  附件2:

“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及制作要求

  一、单色或双色标志:只有蓝色(PMS 298)或绿色(PMS 368)可以作为黑色之外的第二种颜色。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二、四色标志:

黑色: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绿色(PMS 368):蓝色(PMS 298):黄色(PMS 123):



  附件3:

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成果统计表

_____省_______市 时间 参与人数
(人次) 清理卫生死角
(处) 清理垃圾
(吨) 清扫面积
(平方米) 发放宣传材料
(万份) 其它说明
9月21日            
9月22日            
9月23日            
合 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地方自行审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地方自行审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按照《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国发〔1999〕73号)的规定,各省自行批准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批准合营合同和章程及其附件)须报外经贸部备案。根据国家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1988年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备案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不得层层下放。
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在合同、章程批准当日将报外经贸部备案的有关材料寄出。
三、所需上报的备案材料:
(一)可研报告批文;
(二)合同、章程批文(批文内容应写明投资方、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贷款筹措、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外销比例、经营期限及其它需特别批复的事项;如技术引进合同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批准,批文中应说明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
(三)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
四、外经贸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将在两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上报单位确认备案材料已收到以及材料是否齐全;对备案项目如有不同意见,外经贸部自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在一个月之内予以书面答复,并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五、外经贸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备案企业的设立无异议,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方可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部有不同意见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号之前将其上月所批鼓励类备案企业清单(格式附后)传真外经贸部外资司(办公室)并同时电话确认已送达。
七、外经贸部外资司将对清单中所列企业进行核对,对未收到备案材料的项目将及时通知上报单位及工商、海关、外汇等有关部门。凡未向外经贸部备案的企业或备案未予通过的企业,工商、海关、外汇等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其它事宜。
八、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等有关部门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要求的其它文件受理企业登记注册和备案。
九、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鼓励类且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条款的重大变更及增资,按上述有关规定报外经贸部备案。批准增资的备案材料按有关规定提交。
十、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上述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外经贸部备案的同时,须按照《关于地方外经贸部门与外经贸部外资司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21号)的规定,将备案企业的有关信息及数据传送给外资司。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实行网络备案。

附件:如文
附件
______月份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备单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上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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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名 称 | 行 业 | 审批日期 |材料报出日期|新 设|增 资|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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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5日